Home 專欄 人力資源論壇 員工關係 勞工非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Viewing 1 reply thread
  • Author
    Posts
    • HR 小助理
      Guest
      Post count: 342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7008222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14、20 條(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版)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版)
      要  旨:
      勞工非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其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時,應以該勞工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非自願離職加以審查;另勞工欲以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時,應檢附足資證明確係定期契約且屆滿離職之文件,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認定。

      全文內容:

      有關如何判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視為非自願離職之疑義乙案。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故勞工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前開視為非自願離職要件,自得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至如非屬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勞工是否符合同條第 3 項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辦理失業認定。另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契約之性質、勞工離職事由有所爭議,應由當地縣(市)政府勞政主管機關協處。

      另有關勞工可否僅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而無須檢附離職證明書,即證明屬定期契約離職部分,因就業保險法係為保障勞工面臨非自願性失業之保險事故後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如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尚非本法之保障對象,本會前以 97 年 11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70082774 號函說明在案。爰勞工欲以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時,所檢附之證明應足資證明確係定期契約且屆滿離職,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認定。

    • HR 小助理
      Guest
      Post count: 342

      但如果在定型契約期間,沒有投保勞保或是只是加工會(沒有就業保險),這樣也能領失業給付嗎?

      事業給付領取條件就是要在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這個意思是我要等到原本契約3個月加上等3個月找不到工作,才能申請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是這樣的說法嗎?

      這個意思是說,你因為定期契約時間到而離職,且在一個月裡面沒找到工作,並在你離職的前一年內的的定期契約時間「加總」滿6個月以上,才會被認定非自願離職,且符合剛說的就保身分,那就能請領失業給付

      基本上定期性勞動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才能進行簽訂,定期性契約的員工所享有的勞動權益基本上和不定期契約的員工是相同的,白話一點就是兩種都要遵守且適合勞基法的規範

      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定期性契約能否合法簽訂,要看的有兩個主要判斷,一是時間,二是工作是否有繼續性。如果公司要提前終止定期性契約,那就要按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十三條但書。

Viewing 1 reply thread
  •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reply to this top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