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專欄 人力資源論壇 勞動法 解析 實務 討論 微型企業雇主或代表任職業安全衛生主管 – 勞動部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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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微型企業雇主』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動部新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

      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針對事業單位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危害風險性質及規模大小,置「甲種」、「乙種」或「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其中未滿 30 人者,不論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之事業,其所置之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均應接受至少 21 小時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新增 6 小時之「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

      勞動部於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於風險較低之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如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等),且勞工人數在 5 人以下之微型企業,新增 6 小時之「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註1

      課程內容為何?

      6 小時職安衛生教育訓練需求將講述

      • 勞基法
      • 職安法等相關法規知識以及
      • 如何做好職災預防,課程內容包含
        • 法規概要
        • 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 危害辨識預防
        •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等,
      • 雇主或代理人接受該項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後即可擔任之。

      何時開始實施?

      該規定將自 111 年 1 月 7 日起實施。

      將先有宣傳輔導期,後續勞檢若未符合將要求改善。

      限期未改善將可開罰 3 萬元到 15 萬元。

      詳細的內容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查詢
      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4/35483/

      註1: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勞職授字第11002065741

      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但屬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由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條附表一所列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緣由 – 轉載自中央社新聞稿

      勞動部 2021-11-12 舉行例行業務報告,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長許莉瑩在會中表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依照事業的危害風險性質及規模大小,設置甲種、乙種或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其中未滿 30 人者,不論是哪一類事業,都應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接受至少 21 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考量台灣微型企業眾多,原本法規以 30 人以下為條件對微型企業來說可能難以達成。許莉瑩指出,將設置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讓風險較低的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微型企業可採用。

      許莉瑩表示,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包含批發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等,雇主若是聘雇勞工人數在 5 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可以由自己或是指定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接受 6 小時教育訓練。

      許莉瑩提到,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含法規概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危害辨識預防及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等,希望讓微型企業也可以了解職業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許莉瑩指出,相關法規將於 2022 年 1 月 7 日上路,屆時也將輔導微型企業符合規定,職安署已統一編製新職類的教育訓練教材供訓練單位使用。呼籲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雇主,主動參加教育訓練,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落實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內容編輯:林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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