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專欄 人力資源論壇 員工關係 資遣通報-離職10日前辦理-未滿十天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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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資遣員工,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作業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雇主如未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依同法第6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條文中「當地主管機關」係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原受理通報之民治市政中心及永華市政中心皆可受理通報作業。

      什麼情況下雇主需要辦理資遣通報作業呢?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就業服務法第33條所稱「資遣」員工的定義為何,所謂「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在這些情形下,雇主皆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辦理通報作業,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為使事業單位了解「資遣通報」法令規定,本局藉由各項法令宣導會及辦理徵才活動時進行現場解說,並透過報章媒體及電視走馬燈宣導相關法令。根據統計,大多數企業主及雇主皆已依規定辦理,通常會「遺漏」或「不知」通報之情形,主要是因企業內部人事部門之作業流程及相關業務因員工異動未完成銜接所致;另外,雇主聘用新員工因無法勝任其工作雖未滿10天,仍應從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再者,雇主雖然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仍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以上各種情形是目前主要未依法完成通報之主因,在此呼籲雇主應特別留意。

      本年度已有多家事業單位因未依法辦理通報作業而遭受裁罰處分,如OOO公司以內部行政作業為由延遲通報時間,由於99年度已經原臺南市政府裁罰在案,本年度再度違反規定延宕通報時間,本府因而加重裁罰,處以罰緩新臺幣6萬元整,又如OOO基金會,雖為政府機關相關組織,亦因違反通報義務,經本府裁處罰鍰新台幣3萬元整,其他如OOO食品連鎖公司、OOO私立教育機構因涉嫌違反規定,本局刻正查處中。本局再次呼籲,雇主資遣員工時,勿存僥倖心態,應確實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通報,以免未通報或延遲通報而受罰。

    • HR 小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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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
      各位先進,請問一下敝公司同仁於今年8/3到職
      主管想在10/29當天資遣
      因為10/29才臨時決定資遣,故當天才通報
      這樣當天還可以退這位員工的勞健保嗎?還是要等到11/8?
      另外。這樣會剛好卡他在11/2滿三個月,如果10/29還不能退保,這樣要多付他這段未退保的薪資嗎?

      答:
      10天預告期要直接換算錢給他喔,今天就可以幫他退勞健保了。你這種等到11/8退保是讓他上班到11/8。但他未滿三個月 需要給他10天預告工資嗎?喔喔~未滿三個月內就不用預告期了喔

      預告期不足,可以結算薪資補足,但是資遣通報10天是不變時間,就服法規定不足會有行政罰。

      法律沒有規定任職未滿三個月是否要預告,我通常會建議可以有個兩三天的預告。因此,或許可以告訴這位員工,10/31是最後的工作日,薪資會付到10/31、勞健保也會保到10/31。如此,可以免生爭議。

      「雖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則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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