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專欄 人力資源論壇 勞動法 解析 實務 討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案 👶🏻 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2022年1月18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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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營造更為友善育兒環境

      立法院 2021/12/28 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以營造更為友善育兒環境。(下方有新舊條文對照表

      新規定何時開始施行?

      本修正法於 2022 年 1 月 12 日經總統公佈,於 2022 年 1 月 18 日由行政院核定實施正式上路。

      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項目

      • 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 14 次,
      • 產檢假日數由 5 日增加為 7 日
      • 並為促進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產檢時可參與陪伴,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予 5 日增加 2 日,共為 7 日,以促進親職責任。
      • 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 5 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 5 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

      二、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 30 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 19 條)

      三、刪除第 22 條規定,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 22 條)

      勞動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即將施行 20 週年,本次修法可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產檢假」及「陪產檢及陪產假」由 5 日修正為 7 日,新增 2 日之薪資費用,考量企業之負擔能力(尤其是中、小微型事業單位),全部由中央政府補助。

      此外,為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讓雙親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搭配日前就業保險法之修正,親職雙方也可同時請領津貼。而彈性工作時間協商適用之放寬,亦可導引事業單位讓受僱者有更大使用彈性。對於育兒的各種需求,政府會全力相挺,做民眾的後盾。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自今(110)年 7 月 1 日起,「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已先修正相關規定,回應受僱者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最短期間只要一次在 30 日以上即可申請。新手爸爸若在陪產假後接續申請,即可多一點陪伴;媽媽在產假後接續申請,也可多一些休息。

      此外,也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由公務預算加碼發給 20%,整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投保薪資替代率達到 8 成。詳細的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84/28292/33616/post】查詢,亦可撥打勞動部服務電話:02-8995-686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產檢假 7 天 配偶可請陪產檢假

      雇主違法罰 2 萬~30 萬 並公布姓名

      配合國民健康署提供預防保健產檢次數由 10 次增加為 14 四次,每次約需半天,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受僱者產檢假日數從現行 5 天增為 7 天;配偶「陪產假」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且由 5 天增加為 7 天。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雇主違法罰兩萬到卅萬元,且公布姓名。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三讀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新增 2 天有薪產檢假可由企業先支付給勞工,再向勞保局申請補助。該措施七月已先上路,尚屬鼓勵性質,截至十一月底,計有五四七名受僱勞工受惠、共一二八.一萬元。

      陪產檢陪產假增為 7 天

      昨天修法將「陪產假」制度修正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且由原有 5 天增加 2 天達 7 天,適用於配偶,這 7 天可由請假人自行分配在陪產檢或陪產假上,新增 2 天的薪資可由雇主先支付給勞工後,再向勞保局申請補助。黃維琛指出,修正內容實施後,雇主若未遵循法定義務,將可開罰兩萬到卅萬元,且處以「名譽罰」公布姓名。

      另因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為使中小企業受僱者也能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上取得平衡,並顧及雇主之人力調配,此次條文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卅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請求每天減少工時 1 小時,但不得請求報酬或調整工作時間。

      配偶無業 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配偶未就業,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規定,該三讀條文也刪除相關條文,讓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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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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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法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版本條文 1101228 1050503
      第十五條(修正)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九條(修正)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刪除)   (刪除)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修正)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HR 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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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 與 爭議 實務說明

      1.修法前雇主已優於法令給懷孕之受僱員工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可否申請補助?

      依110年7月1日勞動部「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111年1月18日修正為「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勞工優於法令之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

      故自110年7月1日後,勞工若有請第6日、第7日產檢假之需求,雇主已優於法令讓勞工請有薪產檢假,雇主仍得申請補助給其發給勞工的薪資。

      2.本次修法新增「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為何?

      依111年1月18日勞動部發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陪產檢及陪產假」其中因陪產檢需求之請假期間,應於配偶妊娠期間且有產檢需求而申請;而其中因陪產需求之請假期間,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3.本次修法新增「陪產檢及陪產假」單位如何計算?

      勞工有產檢事實及需求,或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者,而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又勞工如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解釋令參照)

      4.本次修法後,只有生一個小孩,父母雙方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請領津貼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已自111年1月18日刪除,故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都就業,也不再限制是否有正當理由,雙方可自行考量經濟與家庭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故縱使親職雙方只生一個小孩,也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另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津貼之規定,故父母親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勞工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是否需檢附證明?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法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證明文件應以能證明配偶有妊娠產檢或是分娩事實,實務上以「孕婦健康手冊」(即媽媽手冊)、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出生證明等,均可作為請假之合理證明文件。

      6.依修法前規定,勞工如果已請畢5日之陪產假,但仍於陪產假之請假期間內,則本次修法該名勞工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是5日還是7日?

      自111年1月18日起,勞工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期間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請假期間內,均應依新規定辦理。

      舉例而言,勞工之子女出生日期為111年1月13日,若該勞工於111年1月12日起至111年1月16日迄已請畢「陪產假」5日,惟因陪產假自111年1月18日起修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日增加為7日,故該勞工至111年1月26日止,仍得依法再請2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7.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7項有定,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有關薪資補助之規定,本條之「其他法令規定」所指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7項之但書規定,係指依其他「法令」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已有應給予逾5日之產檢假或與產檢假性質相同之產前假、並照給薪資之規定,此時即無得申請薪資補助。

      叮嚀

      本次修法不僅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且放寬請假日數,亦鬆綁育嬰留職停薪申請限制,各事業單位應注意本次修訂內容,適時修正內部相關規範;

      於內部規範尚未及修正前,仍應先依循法令規定辦理。至於使用系統處理差勤之事業單位,如未及更新系統,建議暫以書面方式辦理,俟差勤系統更新後再以人工匯入方式辦理,務使與法令無縫接軌,而維企業法遵。

       

      轉載自:宇恒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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