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專欄 人力資源論壇 勞動法 解析 實務 討論 商業保險 可以抵充 職災責任 嗎? 含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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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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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業保險真的可以抵充職災責任嗎?(勞基法職災補償篇)

      1. 按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可知雇主得透過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金,一般多以勞工保險來轉嫁風險。惟實務上勞工保險多無法完全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理由如下:
        • (一)給付項目: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工資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
          條第2款但書),勞保未有類此給付項目。
        • (二)給付數額:勞保傷病給付第一年僅為投保薪資70%,第二年降為投保薪資50%,而雇主工資補償責任須以原領工資(即事發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標準。
        • (三)給付日數:過去勞保局認定不能工作的傷病給付日數,常較勞工實際請求者短少,即縱使勞保不予給付期間,不代表勞工無法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
        • (四)給付上限:當勞工實領薪資大於勞保投保薪資上限額度時(現為45,800元),亦無法足額抵充。
          在上述之情形,企業即有透過投保商業保險轉嫁職災補償金風險之需求。
      2. 實務上常見商業保險工具為:團體傷害保險(下稱「團傷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下稱「雇補險」)。前者「團傷險」於壽險公司、產險公司均有之,而後者「雇補險」專屬產險公司產品,二者最大差異在於:
        • (一)被保險人不同:「團傷險」之被保險人為員工,而「雇補險」之被保險人則為雇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前者係直接給付保險金予員工,無待要保人即雇主之同意。反之,後者則係給付保險金予雇主,或經由雇主同意後始給付予員工,準此,員工多須與雇主達成和解後,方得申請該筆保險金給付。
        • (二)適用之殘廢等級不同:「團傷險」殘廢認定是依照一般商業保險的「11級79項」,「雇補險」則回歸勞保的「15級221項」,失能種類多了精神、頭頸臉、皮膚等。可知「雇補險」之保障範圍與勞保相符,但較「團傷險」為大。換言之,職災勞工依勞基法第59條第3款規定認殘時,若符合勞保之失能標準但不該當商業保險之殘廢等級,有可能發生「團傷險」無法給付並抵充雇主補償責任之情形。
      3. 綜上,勞工職災所引發之勞基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雇主可為勞工投保勞保、團傷險、雇補險以轉嫁風險,以確保企業不因職災風險而影響永續經營,其中雇補險保障範圍與功能似乎較為全面!

       

      公司商業保險真的可以抵充職災責任嗎?(民法損害賠償篇)

      1. 上文分析勞基法第59條之雇主補償責任以及轉嫁風險的方式,本文跟大家談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風險以及該如何轉嫁。
      2. 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除須給付職災補償金外,也可能要負擔「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雇主使勞工超時工作,違反勞基法第32條延長工時上限規定,導致勞工過勞癱瘓、死亡等,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雇主要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勞上字第53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因勞動場所安全設施管理不當,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致受僱人受傷或死亡,雇主亦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可包含: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被害人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義務、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精神慰撫金等(民法第192條至195條參照),實務上常見法院判決認定上千萬之高額賠償金,勢必嚴重影響企業永續經營之安定性!準此,雇主可否為勞工投保團體保險,用以抵充上開鉅額賠償金呢?實務上誠有疑義,茲分述如下:
        • 肯定見解:縱晚近多有法院斟酌團體保險的投保目的,係在雇主就勞工於受有職業災害時應負補償或賠償責任時之填補機制及功能,則基於同一事故所受之補償均得用以抵充同一事故所受損害之原則,勞工已受領之理賠金,應予扣抵損害賠償金(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625號)。
        • 否定見解:惟亦有部分法院採反對立場,認為尚需區分保險種類,蓋保險依其保險種類不同,所分擔之風險亦不同,不當然得抵充損害賠償,例如公司之責任險係為公司應負擔之責任承擔風險,保險公司係為被保險之公司應負之責任理賠,該保險金當然得抵充為賠償金之一部分,但如以員工為被保險人之意外險,則為員工分擔員工自身受傷而受損害之風險,侵權行為人並不能主張在賠償金中扣除保險給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4. 綜上,團體保險金是否可以抵充雇主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尚無定見,則雇主應避免繳納了保費,最後卻無法達到分散法定賠償責任之目的!故本所為客戶進行保險規劃時,多建議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所謂「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係指:以雇主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換言之,因被保險人為雇主,也是保險給付之對象,所保障之內容為雇主依法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則可避免前開團保給付得否抵充雇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爭議。
      5. 綜合這二期的宇恒週報內容,建議企業主們可採取雇主補償責任險搭配雇主意外責任險,有效轉嫁經營風險,俾使企業能夠永續發展,對員工而言也是多一層保障,達成勞資雙贏局面。

       

      轉載自:宇恒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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