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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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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颱風天上班,颱風假給薪 方式是依勞資雙方約定嗎?

      答:
      製造業 有出勤就有薪資;颱風天若要休假可以請假!

      颱風假定義

      颱風假不屬於《勞基法》中的休假。目前《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雇主遇到颱風天一定要放假。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制定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也明訂,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及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民間企業在法律上,不須遵守地方政府停止上班上課的通報。

      在法律上雇主不僅可以不遵守縣市政府停班停課的通報,更不需要對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還可以扣發當天工資。原因在於颱風假在本質上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假期,因此無法透過《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勞工有薪休假。

      以製造業來說,颱風天我不能”要求”員工一定要上班,但也沒有規定企業要給薪水。(所以才會是:颱風天要休假的話需請假) 不過,請假的話,有的公司會扣到全勤…(我之前的公司,是台中精密園區的X銀,颱風天未到班,要補請假、且當天是沒有薪水的)

      回到您的問題,颱風天是否上班&是否給薪,不是另外議定,而是照勞動契約走~ 依勞工契約應出勤而未出勤,是不用給薪的;是否會影響全勤則依公司規定而不同。(當然,若颱風天公司要給薪,這是德政,也不用勞資雙方同意)

      小弟之前在零售業,颱風天就是跟這縣市政府放假+有薪,所以各行各業都不同。(只是說明 颱風天上班,薪給給予方式不需要勞資雙方”另外”約定)

      意思是按照一般上班日計算對嗎?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已經明訂該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所以企業並不適用該法。

      企業要看的是「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該法第六點也明確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但第三條有說,要先參照『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沒規定的話才適用此要點!所以只要有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就不用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同條也有說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且 “宜” 參照本要點。

      比較這兩句,就會發現根本就是廢話:

      1. 颱風天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2. 颱風天「無法出勤」時,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遇上颱風放假一天勞工不是都放假嗎?颱風天上班遇上受傷怎麼辦?颱風天有一個名詞什麼緊急,什麼,忘了?

      退避權 !

      員工遇到颱風天,行使退避權,員工可以拒絕出勤沒錯啊,但實質上如果公司主管說希望你出勤 真的會拒絕的員工沒幾位吧..像我司服務業..

      天然災害假 宜給不是應給 未出勤不給薪沒問題。同~可以主張不出勤 但要請假 不給薪 服務業+1

      退避權是可以,也可以不扣全勤,但對於年終、分紅,就是各種法管不到的了….(一直以來,即使我在 HR,我也都是能出勤盡量出勤,真的風雨太大就特休) 製造業、科技業 如果每個人都用退避權,公司有可能停工一天嗎?那交通服務業(高鐵)呢?

      當你今天想要佔公司便宜、或造成別人不便,都要三思再決定,如我之前的 X銀公司,在年底可是都會產出各種報表給高階主管的…用過退避權的名單、颱風沒出勤的名單、加班配合度的名單、…多不勝數,公司沒跟你說要這些名單做什麼…但有太多東西可以操作了…但是,我也待過服務業、零售業,確實就是放假+有薪,這種事情真的就是看產業、看公司,真的要說,就是都不違法,但裡面有太多東西是 HR 了解但一般員工不會知道的!

      所以熟識的員工,我基本上都是建議他能來就來,來了也會看到我,颱風天有時候來了相對輕鬆…基本上,我在 HR 任內,基本上都是”風雨無阻”,還是那句話:「何必弄到最後有把柄落給公司呢?」以上分享,沒有任何對或錯。我的說明也是我之前 HR 的前輩主管分享給我的,至少這麼多年來該領的、該升的沒少過…

      最後一句話贊同,颱風天是通勤辛苦,但是上班時間常常涼到不行,(然後萬一那天風雨不大,連通勤都不辛苦,說不定是全年最爽工作日)

      颱風真的安全為上,注意人身安全比較重要。一些員工把焦點放在假或額外的錢,就有點失焦了。

      我們公司之前也沒有居家辦公,但最近也”技巧運用”,老闆同意請防疫照顧假者,可以有條件居家工作再算薪資…(HR真的是 伴君如伴虎,但偶爾還是有操作空間,就是這樣才有趣)

      HR 是風險管理者!認同!

       

      退避權

      由沈以軒律師文章補充:

      「退避權」係指勞工於執行職務中面臨緊急危害,得自行停止作業、並立即退避至安全場所之自救行為,此權利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已有明文。而民法第150條第1項亦對於緊急避難有明文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以此觀之,職安法上之「退避權」、與民法中之「緊急避難」性質雷同,皆可使勞工於面臨緊急危害時,得以自力救濟、避免生命安全受到難以恢復的傷害。甚至,倘勞工之救濟行為合乎社會公斷、屬於合理行使權利時,縱因此而致雇主權利受損,亦不能認勞工負有損害賠償義務;反之,倘勞工救濟行為已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則縱危害確實存在,勞工亦不得據此免責。此即「法益權衡原則」之展現,亦為民法第150條第1項但書所規範之內容。

      媒體曾引述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之解釋:「退避權指的是『看得見』的立即危險,像工作到一半發現失火或是鷹架倒塌才適用」(報導者2020/3/31報導:https://bit.ly/3x7JGBo)。由此可知,勞工可行使「退避權」之情形,實則較為狹隘,特定於「執行職務」當中發現須緊急避難之「立即危險」,方可適用。倘勞工之作業場所未經主管機關劃定封鎖警戒區域,勞工未實際前往作業場所即主張「退避權」,且不論是否有立即危險、立即危險是否排除,即持續拒絕提供勞務,恐有權利濫用之虞。

      「退避權」之行使,已明文以「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場所」、「向直屬主管報告」為因應方式,其行使之目的係以迴避危害致災、等候排除危害後繼續提供勞務,而非賦予勞工得拒絕提供勞務之權利。亦即倘雇主針對高風險之工作,已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降低作業風險而無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則勞工仍應履行勞動契約提供勞務、無從主張「退避權」。

       

      參考文章:

      沈以軒律師

      勞工得否主張依職安法行使「退避權」,拒絕前往疫情熱區工作?

      https://hiproficiency.com/topic/退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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