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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管理
      請問一下,2021年的51勞動節剛好碰到周六,依照
      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3-1略以:「…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2.勞動條3字第 1030130894 號令略以:「…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因此我們公司安排在2020/2/17(三)補假,跟春節連假一起。有兩個問題是想要確認
      1.如果說2021/2/17~4/30期間離職的員工,是否需要將薪資扣回?(感謝밤밤 指正)
      2.如果2020/2/18以後入職且2021/5/1仍職的員工,是否需要另外補該名員工1日國定假日?(感謝밤밤 指正)

      因為這個不像一般工作日、休息日調移的那種,以八周變形工時的函釋,經勞資會議確定班表後就不用後續動作,所以有點不確定。

      答:
      就我自己的想法,該國定假日補假日已經經勞資協商同意且確定,是不用再做任何扣薪或補假的作為,不知道是否認知正確。再請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兩個問題好像有矛盾
      是不是要問
      1.2/18-4/30離職是否扣回?
      2.2/18後到職且5/1仍再職是否要補一天國定假日?

      是的,謝謝您的更正

      不建議這樣做
      1. 若非(完全)比照公部門行事曆,就不能用[依公部門行事曆出勤而適用8周變形工時],這樣會導致明年五月連上六天卻沒發加班費。
      2. 國定假日補假日期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所以若這樣做,你們就得讓過年後報到的新人簽調移同意書。
      3. 真上法院時,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到職日前應該說不通。

      1.公部門原本就沒有放勞動節這一天,所以基本上是沒問題的。
      2.我們公司的這個做法不是國定假日調移,沒有將工作日和勞動節互換。這個是擇日補假,如同我上面引用的法條和函釋。還是謝謝您的建議喔

      勞動 2字第 1030051386 號函,裡面有提到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略...上開所稱(勞雇雙方) ,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
      所以可知在勞動法令中,(勞雇雙方)是指雇主與個別勞工。

      又勞基法第23條也提到: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所以你們需要取得新報到同仁的個別同意,因為勞資會議不能代替個別同仁同意補假日期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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