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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就業之受僱者,可否以撫育雙胞胎為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壹、【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說明,鑑於實務上,受僱者若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然因配偶未就業,難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經考量雙(多)胞胎子女之父母不易單獨完善照顧責任,爰通函釋示:凡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可認其配偶縱未就業,仍符合該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應准其申請。
貳、叮嚀
- 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16條前段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以及同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是以,原則上,縱使受僱者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6個月,且子女未滿3歲,惟其配偶未就業者,依法雇主可拒絕其育嬰留停之主張。除非有「正當理由」(例如:配偶雖未就業,但在國外求學無法哺育子女),始有性平法第22條但書之適用。
- 承上,惟「正當理由」一詞,乃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行政主管機關向來咸以「個案事實認定」回應之,只是勞動部此次特別針對「配偶未就業」,但同時育有「雙(多)胞胎」且「親自照顧」之受僱者,肯認該當性平法第22條但書所定之「正當理由」,仍得主張育嬰留停,雇主若拒絕其申請,恐有違性平法第21條規定之虞,罰則至重可達新臺幣30萬元哦(函釋原文可參照勞動部107年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附件)。
- 附帶一提者,依行政院勞委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略以:「父母2人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之子女時,如符合上開(性平法)第16條及第22條但書規定,自得依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另查就業保險法第19 條之2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究其立法意旨,係基於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情形,雖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惟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爰明定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 另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雖以不同子女之名義申請者,亦同。」,準此,如符合勞動部107年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釋情事之受僱者,夫妻兩人皆得以撫育雙胞胎為由,「同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停,然依99年函釋規定,仍應在「不同時段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壹、【函釋摘錄】
勞動部107年8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函略以:「二、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頜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仍應依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貳、【叮嚀】
一、法律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以及同法第19之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二、白話文解析
勞工符合一定要件時,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期滿後,雇主應安排回復其原有職務 ,惟勞工「就業保險」年資如累計滿1年以上,於育嬰留停期間,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停津貼,每月津貼為申請留停當月之前6個月平均月投報薪資之6成,最長給付以6個月為限,例如勞工107年8月24日起育嬰留停2年,又107年2月至同年7月月薪皆為4萬元,且就業保險年資為1年,則勞工可於107年8月24日至109年8月23日的二年留停期間內領取六個月的育嬰津貼144,360元(計算式:40100*60%*6),但是,原則上,勞工及其配偶不能同時申請津貼。
三、勞工及配偶為照顧多胎子女者,除得同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停外,亦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育嬰留停津貼
本所第51期週報曾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進行討論,亦即配偶雖然未就業,但如有親自照料雙胎以上子女之事實,勞工及其配偶即可依前開但書例外規定,同時申請不同雙胞胎子女之育嬰留停。
另依上開107年8月8日最新函釋意旨,該夫妻兩人亦得例外同時以不同雙胞胎子女名義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然,如係只以其中一名胎兒之名義申請,夫妻兩人仍應先後申請津貼,不得同時請領。
轉載自:宇恒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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