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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勞動 2 字第 0960062674 號書函(參考下面全文)
      這個解釋函文,是否沒核准的加班,不算加班費是合法的。

      答:
      應該解釋為如員工未依公司規定申請加班並獲得許可,公司雖可拒絕發給加班費;但若員工可舉證確實有提供勞務,公司仍應給予加班費;至於未依公司規定申請部分,公司可另外以公司獎懲規定進行規範。

      但實務上還是建議公司最好可舉證員工並無提供勞務比較保險。我自己有處裡過相關的調解,員工未依規定申請加班費,公司自然無發給。但員工後來去申訴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只提出出勤紀錄表示自己留在公司時間都是在加班~ 調解員就要求公司要舉證該員留在公司並非加班。

    • HR 小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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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動 2 字第 0960062674 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版)

      要  旨: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主 旨:所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勞工加班應於事前申請核准,未經核准之加班不列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計給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1. 復貴府 96 年 2 月 6 日府勞安字第 0960029968 號函。
      2. 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前經本會 81 年 4 月 6 日臺(81)勞動 2 字第 09906 號函釋在案。基上,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
      3. 本案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2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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