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 如何給?大小月與二月有無不同?
問:以月薪三萬元為例,到職日分別為 2/2、3/30 及 4/5,當月各自要給付多少薪資?
答:
- 實務上,事業單位約定月薪數額多為固定,不會因大、小月的日數不同有所區別,所以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 30 日計算,日薪應以 1,000 元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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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留意的是,事業單位多半用「扣除法」計算未足月薪資,所以 3/30 到職者,將月薪扣除29日工資後,僅以 1,000 元計給。然員工當月實際出勤日有 3/30 及 3/31,應得工資實為 2,000 元,故若使用「扣除法」,恐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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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如果要邏輯一致,破月者,應以日薪1,000元乘上「出勤日數」給薪(至於例假日與休息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故3/30到職,出勤2日,薪水2,000元;又,4/5到職,出勤26天,薪水26,000元;唯一特別交代的是2月,因為月薪已經固定以30日計,所以2/2到職,應計出勤 29天,薪水 2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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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月薪制工作者,每日薪資一律:月薪除以30,破月者再乘上「出勤日數」(含例假日、休息日),惟2月建議多加1或2日出勤日數(蓋當月只有28或29天)。若貴公司二月份仍欲以實際出勤日數計薪,建議在契約中敘明月薪全額乃全月在職出勤為前提,若月中方到職未足月,則計薪方式為「月薪除以30乘以出勤日數(含例假日、休息日)」,較無爭議。
轉載自:宇恒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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