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核備 #新人到職提供資料
最近敝公司(公司地址在台北市)正在update新的工作規則,送了第一版給勞動局,
其中關於新人到職時須提供的資料中,有三項被劃掉,分別是,
1.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與影本
2. 前份工作離職證明正本
3. 前份工作勞保或健保轉出單
勞動局的註記寫說,不影響勞務提供,且查證責任屬雇主。
但對敝公司而言,公司在核薪時也會考量員工的學經歷,針對比較資深一點的職位也都會進行工作表現上的reference check,學位就比較少,通常就是到職時直接查驗畢業證書。
所以看到勞動局的註記我也有點驚訝,請問各位前輩也有遇過這種狀況嗎?各位的工作規則也都沒有註記要繳交以上三種資料嗎?或是說,如果有請員工繳交這些資料,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嗎?謝謝!
答:
我們在新北市,今年三月才送審,你說的這些藥提供的資料我們也都有列在工作規則裡,沒有任何問題耶,但每個審查員會有不同的見解,我個人覺得這跟個資沒有太大相關,反而說查證責任屬於雇主,這個查證責任才是跟個資有關(之前有問過律師),所以在台灣事不能隨便做background check,如果不能由員工提供那真的不是很合理,也許你們可以問問法務或律師的意見。
應繳交的報到文件建議可以不用詳列出來,太枝微末節了~
只需敘述到 : 新進員工經本公司同意僱用後,應於接到通知函,按指定之時間及地點繳驗或填報報到文件,並親自辦理完成報到手續,新進員工繳驗或填報的報到文件應詳盡確實,不得隱瞞偽造。如有違反者,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至於報到應繳交文件清單,就列在到職通知中即可
這個最近台北市列入必刪項目,我覺得應該是近期有發生過類似的勞資爭議吧!不然以前都會過的…
不用特別寫在理面,可以寫offer或人事流程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