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專欄 人力資源論壇 勞動法 解析 實務 討論 員工 留職停薪 或 育嬰留停 期間 👶🏻 企業仍應發放 年終獎金 嗎? Reply To: 員工 留職停薪 或 育嬰留停 期間 👶🏻 企業仍應發放 年終獎金 嗎?

HR 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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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21 條(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版)

要旨:

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主旨:

所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年終獎金及分配紅利以核發時在職為限」是否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3 年 7 月 15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333243300 號函。

二、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時,依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復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辨法第 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三、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惟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處分。

四、綜上,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按受僱者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又,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倘已符合前述獎金之領取要件,縱其約定之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

至本案事業單位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請本權責核
處。

五、另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留職停薪」於勞工法令上之意涵,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勞動契約並未終止。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Mandy: 上述公文雖然是回覆給育嬰留停,但其他留職停薪亦可參考。加上前面沈律師的實務分享,就可以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