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專欄 人力資源論壇 勞動法 解析 實務 討論 判 IBM 賠員工 9 百萬 – 留職停薪期滿前未申請復職,即視同 自請離職? Reply To: 判 IBM 賠員工 9 百萬 – 留職停薪期滿前未申請復職,即視同 自請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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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IBM 月薪 10 萬業務不滿被解雇,打官司贏了!
2021-12-08 聯合報 /

在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公司(IBM)擔任銷售業務的楊姓女子,被公司以業務變更、組織變化為由解雇。她不服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 IBM 未盡安置業務,也沒有提供訓練或協助,判楊女勝訴,IBM 應讓楊女復職,並按月給付 10 萬元薪水,可上訴。

楊女提告主張,她 2004 年任職於台灣 IBM 公司,起出擔任軟體銷售業務,之後轉任硬體銷售業務,月薪 10 萬餘元;她在職期間勤奮積極、表現優異,業績也屢屢達標,為公司創造極大利益。

未料,公司去年寄發內部電子郵件,向她表示因為業務模式和組織變化,「您的職位已被取消」,也找不到適合的職位,將啟動離職程序並支付資遣費等;雙方勞資爭議調解也不成立,楊女認為公司解雇不合法,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台灣 IBM 反駁,公司是依據 IBM 集團全球業務團隊組織重整,進行大規模業務整併,楊女負責的銷售業務全面轉由外部經銷夥伴負責,符合勞基法業務性質變更的事由。

台灣 IBM 指出,去年 7 月底通知楊女後,花 3 個月為楊女尋找公司內部是否有適合的職務加以安置,但當時沒有適合楊女第 7 職等的職缺,也替楊女安排 4 次較高職等職缺的面試,但楊女皆無法勝任,因此在 10 月底通知解雇楊女,認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台北地院認為,台灣 IBM 將楊女業務交由外部負責,確實符合業務性質變更,但公司應先盡安置勞工義務,必須無處可安置時,才可資遣;台灣 IBM 資遣楊女前後,內網、官網都有多數職缺,但未優先考慮安置楊女,反而錄取新進人員。

另台灣 IBM 未主動提供棏女調職相關訓練、輔導,資遣時未提供實質訓練或協助,也沒有舉證楊女經相當時間的教育、考核後仍不適任相關職缺,就片面認定楊女缺乏所需工作技能,難認善盡雇主安置義務,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