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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越南企業法變更企業的註冊、重組、運營和解散等規定。
- 新越南企業法保留自企業註冊證頒發日起 90 天內繳納資金的期限。允許某些例外情況,例如是以實體資產登記的情況,運輸與進口資產或完成資產所有權變更的時間,可不計於 90 天的期限。
- 新越南企業法確認國家商業註冊網站線上註冊和實體註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舊法規定在線上註冊申請後,公司必須繳交紙本申請文件。但新企業法取消紙本文件繳交的程序。
- 新越南企業法規定以非公開方式配售債券的條件和程序 – 非公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東將受到較佳的保護。例如持有公司股份 5 %或以上(而不是舊版企業法的 10 %)的股東或群體股東,將有權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召開股東大會或要求檢查委員會調查與公司運營有關的事項。
- 股東或群體股東持有 10 %以上投票權,可提名管理委員會或檢查委員會成員。
- 新越南企業法取消股東必須持有股份達連續 06 個月才能行使此類權利的要求。
- 取消公司印章註冊。新企業法認可依法註冊的電子印章。
- 新越南企業法第一次設定『無投票權存託憑證』的作法,股份有限公司中『無投票權存託憑證』的所有者可享有相對應股份的全部經濟利益,但不包括投票權。政府將提供有關『無投票權存託憑證』的細則法規。